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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章程及编制计划和录取

时间:2023-10-26 15:05:08  来源:闽商界  作者:闽商界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实际情况。

第二所学校的名字是浙江

大学,学校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航塘路866号。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的级别和类型是全日制公立本科。

第三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授予浙江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符合大学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将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对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符合外国合作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外国合作学校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 浙江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考生的德、智、体、质、 美女和劳动,并选择最好的入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浙江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本科招生民主监督管理作用。成立本科招生工作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第六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作为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常设机构,在本科招

生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完成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小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考区的招生推广和咨询工作,并协助本科招生办公室做好招生工作。

第八条 浙江大学的招生工作应当在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浙江大学应当根据国家方针政策指导和教育部总体部署,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要,遵循公平、科学、稳定、灵活的原则,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学生素质为先导, 并考虑区域平衡,并确定编制源计划的方法。浙江大学各省本科招生计划由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为服务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决策和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战略,充分发挥中西部高水平高等教育优势,浙江大学在海宁设立国际校区,成立了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和伊利诺伊大学联合学院两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浙江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招生专业包括生物医学科学、生物信息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与自动化、电气与计算机工程以及土木工程。学生在海宁国际校区学习。国际校区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能在学校其他专业之间相互转移。

第十一条 根据候选药剂特点,浙江大学医学院、浙江大学药学院、浙江大学药学院

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下属医学实验类、预防医学类、药学类、生物医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等,与浙江大学医学院(国标代号19335)实行单独招生,实行单独招生代码、单独招生计划,并形成单独档案调整评分线。

第十二条 浙江大学不超额为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约计划,主要用于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考试中网络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四章 招生规则

第十三条 浙江大学按照理工科、文史类、艺术类、体育类分类录取考生,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浙江大学录取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来源确定转学比例,转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平行自愿投稿批次计算。对按顺序自愿提交的批次,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分数优先(分数清除)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浙江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招生计划数量,以申请结果为依据,录取,专业间无分数差。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批次参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本科生执行。第十六条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教育

部文件精神,按照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加分。高考所有加分项和加分项不适用于不安排省级和专业级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 对按顺序分批自愿申请的,当第一志愿候选人人数不足时,浙江大学可以接受非第一志愿候选人,并根据档案结果选择最佳候选人进行录取。如果合格的非第一志愿候选人数量仍然不足,将征集志愿者。根据这批平行的志愿者提交,未完成的项目也将征集志愿者。如果志愿者招募仍然不足,剩余计划将转给其他学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招收没有志愿者的考生。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高水平艺术

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专业、体育训练专业等保障生、基础强计划、综合评价、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别招生项目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浙江大学当年相应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九条 被浙江大学录取的学生,应当在入学后一年内确认专业。在本科教学中,专业培训项目要求的双语或全外语课程一般采用英文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人士应认真填写志愿者。

第二十条 浙江大学对招生男女比例不设限制。

第二十一条 浙江大学对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校入学体检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的考生应当在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审,经审查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为服务和支撑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浙江大学在舟山设立校区,海洋科学、海洋工程技术专业学生前两年在紫金港校区学习,后两年在舟山校区学习。

第二十四条 我校提前与有关省级招生办公室协商安排非通用语专业录取,具体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具体公告为准。对于早期录取的学生,专业确认和转学范围仅限于早期批次的相关专业。

第二十五条 根据浙江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农学、园艺学、植保学、茶学、畜牧兽医学六大专业浙江学生免交学费。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浙江大学按照国家规定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标准实行学分制。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先按学年收费标准提前收取,按学年末修读的学分结算,毕业前结清总学费。6000元/人/年;艺术类专业9000元/人/学年;农林专业55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5300元/人/学年。软件工程第三学年为16000元/人/学年,第四学年为10000元/人/学年。朱克珍学院混合班按工科专业收费,第一至第二学年每人/学年6000元,未来两年学生专业学费标准。八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前四年按本科生学费标准收费,后四年按当年(入学后第5年)博士生学费标准收费。

以下专业的学费按原基础的115%收取: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建筑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信息工程、自动化、工业设计、电子信息工程、临床医学(8年制)、中国语言文学、新闻学、经济学、金融学、 金融、会计、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

海宁国际校区所有专业均按照国家规定和浙江省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收费,学费标准:16万元/人/学年。

第二十七条 浙江大学学生公寓(海宁国际校区除外)住宿费: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600元。

海宁国际校区公寓根据房型收取住宿费,收费分别为:8000元/人/学年、9000元/人/学年、10000元/人/学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以学生为本,建立精准的资助工作体系,以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等方式提供资助,注重资助与教育相结合,为学校资助对象的成长和人才提供全面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及有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发生调整的,浙江大学将作相应调整,另行公告。

第三十条 浙江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浙江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或个人,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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