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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办案区袭警被警察徒手制服,法院判公安局赔偿85000元!(袭警事件)女子袭警刑事拘留,

时间:2023-08-29 10:18:09  来源:skping  作者:skping  点击:

 

向各位请教个问题:工作中遇到有人袭警,你会怎么做?

相信很多兄弟会说:“控制住!”

我一直也这么认为,直到看到这个案例,我迷茫了!

2019年11月9日,四川一女子与他人因经济纠纷发生抓扯,双方均差别水平受伤。

警察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将两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

在派出所办案区,该女子以手指受伤为由,拒不平从警务人员的指令,并擅自离开办案区。

当警务人员将其追回后,女子对警务人员进行了殴打,其他工作人员见状立即上前对女子接纳徒手制止。

在制止过程中,女子用右脚踢踹身侧的警察,为了约束女子的暴力行为,警察将女子的左脚拉到右脚处一并控制,然而女子仍在极力反抗,因此导致受伤,躺在办案区地上用恶语辱骂警务人员。

之后,警察将其送到医院检查,入院诊断为: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身上多处挫伤,右手被人咬伤(与人打斗造成)。

2019年11月30日,女子出院,于2020年4月2日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水平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为:左膝关节功能丧失40%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75日、营养期45日。

鉴定陈诉出来后,女子向公安局申请行政赔偿,经多次协商,未能告竣赔偿协议。

2020年8月12日,女子向法院提交行政赔偿起诉状。

一审法院认为:

1、警察在制止、控制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力度不可能恰如其分,这不符合常理和逻辑,也会让警察执法无从下手;

2、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女子在派出所办案区不遵守相关规定、不听从指挥,民警对其控制时强烈反抗,其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应予否定;

3、女子先踢民警,民警才对脚进行控制,因此女子需要负担主要责任。

但是,法院还认为:

1、不对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和控制,又会造成执法行为的肆意、无所顾忌和野蛮,导致警察的执法行为失去理性、文明、正义的本质;

2、基于行政法治原理,民警在制止女子暴力行为的过程中,接纳的手段和方式方法不敷科学和适当;

3、女子的受伤与公安局的执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公安局应负担次要行政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女子受伤是由双方原因造成的,应接纳过失相抵原则进行部门赔偿。

依照相关规定,判决如下:公安局赔偿女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合计人民币八万五千元。

一审判决后,该女子不平提出上诉,请求公安局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女子诉称:

1、自己与人打斗不是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另一当事人受伤,而自己却有处置惩罚伤口的医疗证据;

2、一个瘦弱中年妇女被三个身强力壮的警察强行控制,难道还不反抗吗?一个瘦弱女子倒地后,怎么可能用脚踢警察;

3、一审判决自己负担主要责任没有依据;

4、一审判决认为自己十级伤残太轻了,要重残或死亡才叫科学、合法,才叫警察执法权威;

5、一审判决公安局负担次要责任,公安局需要出具有力证据,证明其不负主要责任的理由。

综上,一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轻信公安局的口述作出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

公安局辩称:

1、民警是依法处警,有报警记录、双方的询问笔录以及办案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2、根据相关规定,警务人员将女子带到办案区进行宁静检查的执法行为,完全合法适当;

3、根据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女子接纳步伐合法、正确,有办案区监控视频、执法民警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另一位当事人也在办案区目睹了整个过程。

4、根据相关规定,民警在整个执法环节中均依法执法,步伐执法,规范执法。在徒手制止女子的过程中,民警只能做到依法制止其违法行为,这也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利。

综上所述,公安局对女子接纳步伐合法、步伐合法,无违法行为,依法不应当负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就是案例的主要内容,当我看到这个案例的时候觉得非常不可思议。

在以往的案例中,虽然有很多人会像女子这样提出无理要求,但最终都会被法院驳回。

反观这个案例,法官清楚警察在制止暴力行为时的力度欠好拿捏,知道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但还是以“民警接纳的手段和方式方法不敷科学适当”为由,让公安局负担次要责任。

这难道不矛盾吗?

还有,女子殴打警务人员后,警察对其使用徒手控制步伐

请注意,是徒手!

徒手控制都被认定为不敷科学和适当,那什么样的制止才叫科学适当?

尤其是后面那一句“女子的受伤与公安局的执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根据这个逻辑,警察将无法正常执法,也难怪有兄弟会说:对方扇左脸的时候,应该把右脸主动送上去!

而这位袭警女子也很无耻,她称自己是瘦弱中年妇女、瘦弱女子,但我从她的野蛮行为上看不到一丝孱弱。

还有更无语的,另一当事人就在办案区看着她袭警,她却说民警只传唤她一人。

她以为办案区没有监控,所以要公安局拿出证据自证清白!

她以为一审法院判她胜诉是理所应当,所以继续上诉称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

牛鬼蛇神的角色,她一个人饰演了一遍!

像这种贪得无厌的人,绝对不会认为司法是在维护她的权益,只会继续目无法纪下去。

最后,我还有疑惑想请教各位:警察徒手制止袭警的行为不适当、不科学,那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又是否适当、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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