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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项轻微违法经营行为“首违免罚”

时间:2020-06-09 14:16:41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原标题:21项轻微违法经营行为“首违免罚”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且变更登记事项未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这些轻微违法经营行为首次违法将免予行政处罚。”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突出市场监管执法对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监管方式,建立完善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机制,日前,安徽省安庆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布《安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21项轻微违法经营行为首次违法将免予行政处罚。

  21项轻微违法经营行为按照类型划分,涵盖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证照、广告、知识产权、计量、电子商务等领域。按照具体的处理方式划分,则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另一类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这两类事项,大致可以认定为主观上属于无心之失,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如果是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仍将依法处罚。

  安庆市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督促守法经营为目的,对《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凡规定有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的,应当运用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属于首次轻微违法、具有可罚可不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应当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不予处罚,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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