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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条例:老人住院,子女单位应给予陪护时间

时间:2020-03-27 13:01:47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原标题:养老服务条例:老人住院,子女单位应给予陪护时间

  山东省60岁以上老年人2000多万、居全国首位,自1994年起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5月1日起,《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已于昨(26)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规定,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100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关于机构养老,条例明确,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

  关于医养结合,条例要求,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双向合作,形成医疗护理与养老服务之间的转介机制,建立康复病床、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养老服务组织聘用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针对养老行业资金投入大、成本回收慢、利润低、融资难等问题,条例从资金扶持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扶持措施。如,“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运营补贴。”

  另一方面,从部门监管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监管措施。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加强风险提示。”

  条例还提出建立城市与农村养老服务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以及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陪护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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